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2023-07-04 10:46: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推动粮食精深加工,做强绿色食品加工业”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全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增产扩能。对2022年以来开工建设并纳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附后)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5000万元(大豆精深加工项目2000万元)以上,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省级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1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部门:省工信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二、支持科技创新。围绕农产品加工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前沿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项目。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三、鼓励新品开发。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年度单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省重点新产品,按年度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开发企业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300万元。〔牵头部门:省工信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四、支持粮食加工。对以大豆、玉米、稻谷、杂粮、马铃薯为原料,生产预制调理品、即食食品及其他精深加工产品的规模以上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贷款当年支付的利息,按照不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据实贴息,单个企业贴息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牵头部门:省粮储局、省农业农村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五、鼓励整合扩张。对省级以上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资产收购、吸收合并、股权并购等方式实现扩张,并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对资产收购、吸收合并、股权并购等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会计服务等中间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六、支持品牌建设。对具有龙江特色、产业优势突出、产品质量可靠的大米、大豆、鲜食玉米、冷水鱼等“大而优”和兼顾区域特色浆果、坚果等“小而精”的产品,通过权威检测、专家评审、规范授权后,企业可无偿使用“黑土优品”品牌标识,并享受政府集中宣传推广服务。〔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七、奖励争先晋位。支持我省农产品加工企业提档升级,鼓励企业参加国家食品加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对新获得国家“三品”专项行动典型成果的,每项成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八、吸引社会投资。用好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研究设立农产品加工子基金,鼓励市县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股,吸引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加入,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一批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一批龙头企业上市,助力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九、支持园区建设。鼓励市县政府加强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对产业定位清晰、基础功能完善、配套体系健全、集聚水平高,能为企业提供零距离服务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时,对符合发行条件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牵头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建立“链主”机制。省、市、县根据产业规模,在各自区域内为重点农产品加工产业链确定1—2家企业为“链主”,建立长效沟通议事、协商会商机制,鼓励“链主”企业牵头推进产业补链延链升链。对链主企业在融资、物流、财政奖励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铁路集团、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一、加强人才引进。支持农产品加工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保障待遇。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并按“龙江人才振兴60条”和各市(地)出台的人才政策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生活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牵头部门:省委组织部,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二、创新金融服务。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继续加大“建租贷”融资模式推广力度,采取优惠利率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金融机构通过建设和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平台,有效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购销融资需求。鼓励地方政府与地方金融机构(含省级地方分支机构)协商,探索推进“风险基金补偿”模式,创新金融担保方式,解决小微加工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推广“政银担”模式,通过三方协商,共担风险,提高加工企业贷款获得率。〔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配合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十三、优化土地供给。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屯,在村庄撤并过程中预留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预留10%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用地。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可按照要求制定相关具体落实措施。〔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四、保障用能需求。农产品加工企业初加工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将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域企业纳入天然气、电力、运输等大用户要素保障范围,支持企业使用双回路供电,对企业用电给予重点保障。省级发改、电力等部门和各地要依据上述保障用电用能要求,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具体措施。〔牵头部门: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铁路集团、省电力公司、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五、落实税收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牵头部门:省税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符合本政策支持条件,同时符合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执行到2025年末,税收等长期执行政策除外。政策具体条款实施方案和细则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由牵头部门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调整和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遇有特殊情况,由牵头部门负责解释说明、优化完善。遇有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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