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限制

四川新闻网 2020-03-10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合理设置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上限

《通知》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与规模。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为更加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将原有政策文件中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整合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相较于以前的文件有两点值得关注。其一合理控制了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现代农业的生产特点和发展实际,为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较原政策文件,增加了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需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的比例限制,并合理设置了上限,即:“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10亩”。

其二强化了规模化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政策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有关精神,《通知》规定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限制,以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同时,为集约节约用地,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年出栏1万头养猪场使用耕地不超过20亩

《通知》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可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突破。归纳起来,一是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因此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对一些设施农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因此,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少量使用,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相对稳定。

此外,特别规定,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有利于规模化农业设施用地的选址,促进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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